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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81J080号建议的答复
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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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国资201789

 

对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81J080号建议的答复

 

薛冰心代表

       您《关于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的建议》收悉。我委十分重视并进行深入研究,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我市国有企业发展改革和国资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反映了我市国有企业和国资管理的现状,也是市政府十分重视的主要事项,是我委在深化改革中研究完善的重要任务,正在积极稳妥推进。现就您的建议作如下答复,如有疑问我们再做商谈。

一、关于“明确子公司法人不得由国有集团公司法人直接兼任,可以由集团公司非法人的其他领导人员分别兼任或统一由国资监管机构进行公开选聘”的建议。结合您的建议,我委将积极与组织部门协调,在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同时,对集团公司一把手兼职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不得直接兼任子公司法人。

二、关于“明确国有集团公司领导层不得在子公司领取任何报酬,不得在子公司有任何费用性支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集团公司费用性支出可从子公司按规定向集团公司上缴的利润中列支”的建议。应该说,在这方面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是明确的。2015年5月,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淮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淮办发[2015]59号),规定“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明确“各企业应对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2017年3月,市委市政府印发《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淮发〔2017〕13号),规定“市管企业负责人在市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基地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市管企业负责人有兼职取酬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直以来,我委在对监管企业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中,都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作为审计重要事项,不分集团公司和子企业,实现审计全覆盖。外派监事会也将这些方面事项作为重点开展监督。

三、关于“建立国有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专报制,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国有集团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以及国有集团公司内部考核等情况”的建议。近年来,我委一直致力于推进市属企业外派监事会,推进完善监事会组织体系,并取得较好成效。2009年7月,市政府印发《淮安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淮政发〔2009〕108号)。2016年2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向市属企业派驻监事会的通知》(淮政发〔2016〕22号),授权我委向9户市属企业派驻了监事会,并明确尚未派驻监事会的企业要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监事会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机构。同时,市政府办公室还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组织体系建设意见(淮政办发〔2016〕21号),对企业监事会的委派、专职监事、职工监事的派出和企业监事会组建等都作了明确。我委结合实际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主要工作职责》,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事会工作制度,基本形成市属企业以外派监事会为主的体制格局。目前,派驻的监事会各项工作正在有效开展推进,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提交报告,其中反映的重要问题事项,我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开展工作。2011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意见》(苏政办发[2011]119号)。我们将继续按照文件要求,不断加强与县区国资监管机构的工作业务联系,推进县区国有企业管理再上新台阶。今年还将出台和拟出台的国资监管与国企改革方面的制度体系建设方面的工作文件,我们将结合实际情况指导县区推进落实。

 

 

 

 

                           淮安市国资委

                          2017年6月15